2017年全省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省直各部门、各市财政局: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8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7〕161号)、《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辽人社发〔2017〕9号)和《辽宁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办法(试行)》(辽人社发〔2017〕1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会计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经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做好2017年度全省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权限
凡在我省企业、事业(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或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经济鉴证工作的人员,符合正高级(或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均可申报参加正高级(或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省财政厅组建辽宁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负责全省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
二、评审标准
2017年全省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将科研成果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以同等质量的财务分析报告、调研报告或会计案例替代1篇论文。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已经取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政府组织或社会认可的各类证书,可在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除此之外,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标准执行《关于印发〈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2005〕77号)及国家、省现行有关职称政策规定;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标准执行《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辽人社职〔2016〕46号)及国家、省现行有关职称政策规定。
三、评价方式
全省正高级(或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制度。
参加2015年、2016年、2017年全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者,可参加2017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参加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或者参加2017年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且通过省级合格标准者,可参加2017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网上申报。
申报正高级(或高级)会计师资格人员向本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通过辽宁会计网进行申报。其中,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网上申报时间是10月9日-10月15日,高级会计师资格网上申报时间是11月1日-11月10日。具体方法如下:
1.登录申报系统。登录辽宁会计网,点击主页右侧“高师考评”中的“评审申报”,进入网上申报系统。
2.用户注册。登录系统后,必须进行新用户注册。注册时,应认真阅读《网上申报协议》,按照系统提示,填写身份证号码和姓名,选择单位性质和审核部门,自行设定登录账号和密码(请务必牢记密码),点击“开始注册”即可。
3.填报信息。进入填报界面后,按照系统提示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相关信息,其中单位名称须与加盖的单位公章一致,大型企事业单位须细化到二级单位名称。业绩填报时,挑选最能代表申报人员能力和水平的主要工作业绩填写,所填业绩要与申报材料一致。
4.数据上报。在确认个人填报的信息准确无误后,点击“填写结束,开始上报”将信息上传。上传后若未到财政部门报卷,可以修改信息再上报。若已到财政部门报卷,且财政部门已审核完毕,则无法再更改信息。
5.下载并打印材料。网上填报结束后,根据系统提示,进行下载并打印,其中《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正反面打印)一式4份。
(二)个人承诺。
申报人员须在打印完成的《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最后一页“备注”栏内手写个人承诺:“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
(三)组卷。
正高级(或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材料分为主卷和副卷两部分。
1.主卷按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1)学历资历证件。包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任职证明、继续教育证书等的复印件。
(2)业绩成果材料。包括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所获得的业绩奖励证书、科研成果证书、工作业绩材料等复印件,业绩成果奖励证书的评价证明材料(验收报告/鉴定证书等)和获奖文件复印件,集体奖励证书的个人参与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在个人姓名处作出明显标记)。组卷时要按《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第三项“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填报项目的顺序进行装订。预决算报表等较厚、较大材料,请缩印后选择主要部分装订入卷。
(3)主要论文著作。包括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发表或撰写的论文、著作、译著、教材、财务分析报告、调研报告或会计案例等的复印件(复印件应有刊物的封面、刊号、目录和论文内容)。著作的复印件应包括刊物封面、书号、目录和部分著作内容。请在论文和著作的目录复印件个人姓名处作出明显标记,论文检索附在所证明的论文后面。
(4)其他材料。包括注册会计师等各类执业资格证书、特殊贡献荣誉证书(优秀科技工作者、百千万人才、劳动模范和市厅级以上先进个人奖状)、《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2014年至2016年,每年1份)、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单位性质、主营业务、收入、资产、从业人员数量、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等,需单位人事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对工作业绩和成果的确认证明(证明人需写明职务,并签字确认)、其他有关材料复印件等。
主卷装订材料要控制在200页纸(双面400页)以内,申报人员要精心设计和选择主卷装订材料内容,既要确保将有价值材料全部装订入卷,充分体现本人成果,又要简化和取消一些无评审价值的材料。凡未装入主卷内的,评审量化赋分时不作为有效材料。
2.将下列材料装入主卷材料袋内: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A4规格,贴好照片,一式三份,将申报人身份证号码写在首页右上方)封面上的单位名称须与加盖的单位公章一致,大型企事业单位须细化到二级单位名称。
(2)1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贴在其中一份评定表封面);
3.副卷材料
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任职证明、继续教育证书、获奖证书、论文、著作、有关证明材料、工作业绩原始材料等原件均装入副卷材料袋内。
(四)单位民主评议和公示。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填报的《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及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核,开展民主评议并将拟推荐的申报人员学历、资历、任现职级以来的主要工作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五)单位推荐与承诺。
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审核人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最后一页“备注”栏内手写单位承诺:“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市级及驻沈以外的省(中)直单位推荐至所在地的市级财政部门,驻沈省(中)直单位推荐至省直主管部门(中直单位)。
中直单位人员参加地方评审申报时,要向省财政厅出具国家主管部门的委托函。
(六)材料审核。
市级财政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中直单位)须认真核实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和单位推荐程序的完整性,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印章后,市级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报送到省财政厅,省直主管部门(中直单位)直接报送到省财政厅,并同时报送《辽宁省正高级(或高级)会计师资格初审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省财政厅不受理个人报送评审材料。
省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评审要求。审核合格的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人员,参加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的全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试时间另行通知,考试成绩合格者参加评审。审核合格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人员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审核不合格的申报材料将予以退回。
五、有关要求
1.申报人员的业绩材料、论文、奖项等须是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重新获得的,时间截止到2017年11月30日。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
2.申报人员应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
3.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虚假申报现象发生。申报人员应诚信申报,凡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核实的,取消评审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同时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正高级(或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并在以后2年内禁止参加正高级(或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同时视情况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4.省财政厅接收申报材料时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须于11月8日-10日报送到省财政厅,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须于11月28日-30日报送到省财政厅。
接收申报材料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3号(省财政厅会计处809室)。
联系电话:(024)22709343、22834121
 
附件:1. 辽宁省正高级(或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初审通过
           人员名单汇总表
2.辽宁省正高级(或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各市报卷
        地点及联系电话
 
 
                              省财政厅
                           2017年9月22日
24小时咨询热线:1520401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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